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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十项禁令”出台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12-16 05:36)     点击:848

为深入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新的职责和要求,认真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最高检近日下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该决定明确了刑事执行检察十一项主要职责,并要求各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严格规范司法活动,严守“十项禁令”规定。



刑事执行检察十一项主要职责:

  1.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6.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查办和预防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

  9.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0.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11.其他事项。

“十项禁令”规定:

  1.严禁对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错不纠,有案不立,压案不查;


  2.严禁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3.严禁派出(派驻)检察人员未经请示,擅自对重大事项、重要案件作出决定,或者不严格执行上级决定;

  4.严禁未经调查、审批,擅自对外发布监管场所重大事故情况,甚至为监管场所遮掩、开脱;

  5.严禁弄虚作假,造假监督,拆分监督,滥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

  6.严禁违法会见在押人员,为在押人员传递物品信件、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泄露办案秘密;

  7.严禁简单粗暴对待刑事被执行人及其近亲属,漠不关心其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

  8.严禁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9.严禁在刑事执行机关和监管场所领取补贴、报销费用、免费用餐;

  10.严禁接受刑事被执行人及其亲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吃请、礼物及提供的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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